【问题】怎么看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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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3日 金花

  有一类辟谣,保留追究造谣者法律责任权利的声明总是时常出现。

  网络或自媒体上发布转发一篇某名人的黑幕某种事实的揭露等等的曝光文章。为了虚张声势掩人耳目,当事人的代理人,或律师经纪公司就会马上发表一份声明,首先是言辞凿凿的宣布传播的内容是谣言,然后义愤填膺的谴责传谣者的恶劣行为,继而痛陈谣言给当事人造成的精神上的伤害,最后义正词严的宣称保留对造谣者和传播着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一时间好像比窦娥还冤。但随着时间的发展和揭露,我们会发现,大部分谣言是真的,更有当事人被新闻公开批评和封杀。这是一切又趋于了静。

  这很奇怪。经典的双重标准。在事实还被掩盖下,采取无罪推定,没有证据表明当事人有过错,那就是清白的了,所以传言就是造谣,另一方面,对传播者采取与最推定。因为还没有证据确定传言,所以传播者就是诬陷罪,要等待接收法律的制裁。

  相比于事件初期的狂傲和不可一世,法律似乎成为了当时人任意挥舞唬人的大棒和遮羞布,可以任意被他们偶利于自己的利用,法律在他们面前没有尊严和严肃性。

  但当事情水落石出,所谓谣言并非虚传。当初那些扬言追究法律责任的人或部门组织,又都是缄口不言,不对当初的声明做半点回应,更没见道歉之意。

  法律讲究对等,当事人对社会某一群体。既然当初当事人对传言群体诬出了谣言的认定,做出追求法律责任的声明,事后应该对传言群体承担诬陷的责任?难道因为某一群体是网络自发的,当事人就可以当初肆无忌惮,事后法不责众?公众被蒙蔽,还被恫吓,事实清楚后,对那些隐瞒事实真相,恫吓民众的当事人,法律就是那么的怜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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