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的种类有很多种,其一种就是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是一项很重要的证据,整个辨认的过程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否则很有可能会导致这份证据不具证明效力或者证明效力降低。那么刑事辨认笔录模板?以下将由法律快车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时间xx年xx月xx日xx分至xx年xx月xx日xx分
地点
侦查人员姓名住址单位
辨认人员姓名住址单位
见证人员姓名住址单位
辨认对象
辨认目的
辨认过程及结果
侦查员
辨认人
见证人
记录人
签字
具体看,公诉人员出具的辨认笔录能否作为定案根据需要满足以下三点一是取证主体的合法性,即只能由侦查人员组织辨认;二是取证程序的正当性,即辨认前不得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个别进行,应当进行混杂辨认并使辨认对象具有类似特征和一定数量;三是强调取证方法的合法性,禁止以暗示或诱导的方式形成辨认笔录。
在公诉人出具辨认笔录的情况下,辩护人则可以针对上述三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质证。
1主持辨认
辨认经过的主持人员是否为侦查人员,且不得少于二人。
2辨认之前
1辨认人是否接触过辨认对象。比如互殴案件,在派出所经常会出现彼此会面的机会。
2辨认前,辨认人是否被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这一点可以通过询问笔录加以确定。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3辨认之时
1辨认对象是否符合数量要求,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人的人数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规定要求,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2辨认对象是否被混杂辨认,混杂对象是否属于类似特征。实践,通常都是由辨认人对照片进行辨认,由此需要注意侦查人员安排辨认对象的特征是否类似。
3见证人的身份是否符合规定。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4辨认过程
1辨认对象是否经过辨认。
2侦查人员是否对辨认人进行过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
在辨认笔录可以影响全案事实认定的情况下,该证据可以牵一发而动全身,辩护人一旦发现质疑之处,应全力抓住,直击要害,直接申请排除该非法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司法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认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混杂辨认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关于刑事辨认笔录模板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辨认笔录是刑事诉讼非常重要的一份证据,因此就要求辨认的全过程都符合法律规定,其辨认笔录主要需要包括辨认的日期地点侦查人员辨认人员见证人员的姓名住址单位,以及此次辨认的对象目的过程及结果,最后由相关人员签字即可。如果您还有没有解决的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快车律师!